(2008/2/4)
为切实推进市直机关党的建设,规范市直机关党建年度目标考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桂林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按照“服务中心,巩固基层,争创一流”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建设“富裕桂林、文化桂林、生态桂林、平安桂林”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考评范围
凡党的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部门、单位,均属此范围。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市直机关工委对机关党建工作作面上的、原则性的规定,并细化分值(具体情况见附件《2008年桂林市直机关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表》);各部门和单位依据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党建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机关党建工作意见,确定年度党建目标内容。各单位年度机关党建工作意见要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
考评基本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1)单位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自治区部委办厅局综合表彰的,加1分;受到自治区级以上综合表彰的,加2分。同一项目各类表彰只计一次。
(2)单位在抓党建工作中能够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具有示范作用的,被上级肯定的加1分。
(3)单位工作受到市直机关工委通报表扬的加0.5分。
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减分:
(1)在党建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受到市直机关工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单位工作被市委、市政府以上领导机关书面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3)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人(次)扣1分,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科级以上干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单位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每人(次)扣1分。
(4)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每项扣1分,并取消该单位党组织的“评优”资格。
四、考评程序及时间安排
考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考评采取各单位自评与考核组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先由参评党组织对照《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考评表》进行全面的自查和总结。之后,由考评组在各机关党组织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评: 一是看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听取党组织负责人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材料,了解开展工作情况及效果;二是召开纪检、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了解被考核的单位党组织相关方面的情况,重点是检查落实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三是在听、查、访、议的基础上,按计分标准逐项计分,最后综合得分,从高分值到低分值,排出位次。最后,由工委组织部对考评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后,报工委委员会审议。
各单位自查、自评工作应在每年11月下旬进行,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市直机关党建工作目标考评表》一式两份报工委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市直机关党建目标考评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承办。各单位机关党建目标考评由所在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负责实施。
六、考评结果确定及运用
考评结果经市直机关工委委员会研究审定之后,报送市委、市政府,作为《桂林市直机关目标管理公共部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的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根据考评结果,市直机关工委设立机关党的工作年度达标奖,凡考评得60分以上的单位为达标单位;设立机关党的工作年度优秀奖,按不高于市直机关党组织总数的30%比例,在考评得80分以上的单位中遴选;设立机关党的工作年度特别优秀奖,按不高于市直机关党组织总数的10%比例,在考评得90分以上的单位中遴选。对获奖的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将在每年年初召开的机关党建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并对连续两年获得机关党的工作年度特别优秀奖的党组织给予适当奖励。同时,考评结果将提供给市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正确处理机关党建任务的落实与考评工作的关系,明确分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机关党建工作向前发展。要认真做好考评工作,层层把关,搞好自查,按时报送总结和考评表。自我考评时,要实事求是,既要总结经验,也要找出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的主攻方向,并如实报告。在评分过程中,要据实打分,得分和扣分的依据要经得起检查。
市直机关工委考评组要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地反映出被考评单位的实际成效。
在考评工作中,考评人员、考评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和妨碍考评工作;不准搞拉票活动;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对违反考评纪律的人和事,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年度被评为达标单位以上的,在获得表彰和奖励后,如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将撤销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办法从2008年起执行,过去有关机关党建年度目标管理考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今后机关党建年度目标考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另行文通知。市直机关各单位要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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