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4)
1.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1)根据党员人数设置。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lOO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lOO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总支部;正式党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有些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或lOO名,但因工作需要(如单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大,领导干部配备比较强,或党员比较分散,管理困难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2.哪些情况应成立临时党组织?
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组建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培训班)等,可以根据党员人数成立临时党的基层委员会、临时党总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3.哪些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党的委员会,因其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宽,驻地分散,为有利于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4.哪些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5.正式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的党支部要否撤销?
按照党章规定,正式党员有3人以上的单位才能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对已经成立的党支部,由于种种原因,正式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不含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党员,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暂时保留。但这样的支部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支部党员可与临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6.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要办理什么手续?
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凡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将书面决定印发至相关单位党组织。
由于工作的需要或党员人数的增多,需要将党支部改建为党总支部,或将党总支部改建为党委时,要求改建的党组织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成立新的党组织,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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