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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产生16问

(2008/5/4)

 1.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怎样产生?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2.新组建的党组织领导成员怎样产生?

新组建的党的基层组织,如果党员相互缺少了解,举行选举有困难,其领导成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待党员相互比较了解,选举条件成熟时,再通过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

    3.临时党组织领导成员怎样产生?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培训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基层委员会或临时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4.基层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能否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不能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可延期换届选举(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既不具备换届选举条件,又必须进行调整,也只能对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进行调整。

    5.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怎么增补?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补选。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的,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补选委员一般采用差额办法进行补选;如候选人提名集中,也可用等额办法进行补选。补选的委员候选人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补选后,应将补选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6.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可否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党章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至于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缺额,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但上级党组织在调动和任免基层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可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7.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在任期内出缺怎么增补?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也可以补选。进行补选的,应提出增补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增补人选原来已经是委员会委员的,可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增补人选不是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增选为委员,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当选人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上级党组织指派其领导成员兼任下级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要不要经过下级党的委员会确认?

根据党章规定,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有权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因此,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其领导成员兼任下级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不需要经过下级党的委员会确认。在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如果上级党组织仍然希望由该同志或其他领导成员兼任下级党组织的书记或副书记,则必须按照规定的选举程序提名和参加选举。如果当选,才能兼任。反之,不能兼任。

    9.能否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

    “招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交易中,由发包方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通过竞争及签订合同的形式选择承包人。然而,在党内生活中,有的单位却参照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这是明显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

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因此,不能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

    10.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只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能否担任所在单位党内职务?

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只持有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当然也就不能担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的领导职务。

    11.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能否担任临时党组织的职务?

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临时党组织内,可以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以担任临时党组织的职务。

    12.支部书记调动单位后,能否自然成为调入单位的支部书记?

支部书记调到另一个单位后,如果没有调入单位党组织的任命,又没有经过党内选举,不能自然成为调入单位的支部书记。

    13.支部书记调动单位后,不久又调回原单位,能否自然恢复其原支部书记职务?

支部书记因工作需要调到另一个单位,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后,他在原单位的党内职务即自然免除。不久后又调回原单位,他原任的支部书记职务不能自然恢复。如需要他继续担任支部书记职务,必须按党章规定进行补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重新任命。

    14.单位隶属关系提升后,党组织领导成员要否重新任命?

由于单位职权或工作范围等情况的变化,单位隶属关系提升后,党组织领导成员一般不要重新任命。如上级党组织认为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需要加强,可对书记、副书记、常委进行调整和充实,委员不能重新任命。

    15.党组织合并后,原党组织领导成员是否仍有效?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党组织合并后,原党组织领导成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委员)即自然免职。合并后新成立的党组织,其领导成员应通过选举产生。如选举条件不成熟,其领导成员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

    16.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能否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后,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他就在这个组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调动工作单位后,如没有转移组织关系,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担任应由选举产生的党内职务。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不能兼任另一个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但可按隶属关系兼任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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